批發了2647542元的野鳥,應該判幾年?
刑法第341條第二款直接限定了非法狩獵罪的刑期最高是三年以下,這也直接決定了非法收購三有保護鳥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最高刑期也是三年……也就是說,無論收購幾萬只、幾百萬只,最高刑期都不會超過三年。
江西的熊某某,2017年6月9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在緩刑考驗期內,他繼續大肆非法收購、出售他人非法狩獵來的絲光椋鳥、八哥、畫眉、喜鵲等野生鳥類。2018年4月28日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再次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將熊某某刑拘,同年5月31日逮捕。
從2017年起,其雇人通過班車將大量三有保護鳥類運往廣州、福州、鄭州、濰坊等地銷售。期間他收到的有據可查的貨款(賣鳥款)達2647542元。熊某某賣鳥的價格必然比市場上散賣的價格低,因其都是大量批發給其它鳥販。不敢想這260多萬貨款背后意味著多少只鳥?在捕捉運輸買賣過程中又已經造成了多少死傷?
熊某某為了方便他人捕鳥,還特意從天貓商城購置了一些捕鳥網,放在家中賣給捕鳥人。
2019年5月20日,高安市人民法院認為熊某某不光在緩刑期繼續犯罪,甚至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于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熊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但,熊某某認為判得太重,于是提起上訴。
果然,在所有犯罪事實和證據都沒有變動的情況下,2019年9月17日江西宜春中院作出改判。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與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0元。
刑期直接減半。
理由是: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下游犯罪的刑期在一般情況下不應高于上游犯罪的刑期。本案的上游犯罪非法狩獵罪的最高刑期為三年,故本案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期不應高于三年。
改的有問題么?好像還真沒有。但想想那2647542元的賣鳥流水,給生態環境帶來了多大損失?雖然已經做了頂格判罰,卻總覺得這么判“罪刑似乎并不相應”。無奈,這就是目前的法律。
不由想起河北天津等地的候鳥催肥大案,主犯動輒收購數萬只候鳥,但所獲刑期也都在三年以下,甚至不少都是緩刑。
總覺得法律在許多該用力的時候,又沒了力氣!我們必須做點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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