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螺螄構成犯罪?真事!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裁判文書網7月2日發布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泗洪個體經營者駢某明知洪澤湖水域屬于封湖禁漁期,仍通過他人介紹,組織多人采用螺螄網非法捕撈螺螄1160余千克。此外,駢某還組織另兩人采用螺螄網非法捕撈螺螄150余公斤。
去年11月,泗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駢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盱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盱眙法院認為,被告人駢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駢某與他人共同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盱眙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駢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一審宣判后,駢某不服提出上訴,但在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準許上訴人駢某撤回上訴,盱眙法院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 何種情況下,捕螺螄構成犯罪? //
螺螄是一種水產品。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是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二是在內陸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的;三是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四是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目前,常見的捕螺螄的禁用工具、方法有:吸螺機、底拖網、耥網等。
近日,一種螺螄可能成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消息引發人們關注。那么,如果非法捕撈的是成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的那種螺螄,受到的刑事處罰又會有何不同呢?
6月19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螺螄”新增列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名錄。這引發一個熱門話題,以后螺螄還能吃嗎?
據專家介紹,此次擬列入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目錄的“螺螄”屬于田螺科、螺螄屬,主要分布在云南的高原湖泊,如滇池等處。而全國大部分地區食用的“螺螄”,其實是一個俗稱,并不是準確的學名。大家平時吃的淡水螺主要有“中華圓田螺”“中國圓田螺”,個頭比較大,是田螺科、圓田螺屬動物,還有一種,是被俗稱為螺螄的“環棱螺”,一般食指大小,表面有清晰可見的環棱紋,是田螺科、環棱螺屬。上述兩種“螺螄”與擬列入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目錄的“螺螄”并非同一物種。因此,對這兩種螺螄,如果不是非法捕撈的,還是可以吃的。
螺螄屬
圓田螺屬
環棱螺屬
那么,如果成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后,非法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螺螄,以及非法收購、出售、運輸行為會面臨何種處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江蘇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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