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質量碳信用的原則、特征和應用
© Roshni Lodhia
2020年9月,中國正式提出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雙碳”目標,并已經制定《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加速構建雙碳“1+N”政策體系。這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變革,事關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國內外金融、科技等行業組織紛紛提出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或倡議,引領行業低碳發展。而隨著“碳中和”的概念持續火爆,“碳信用”、“碳排放”、“碳匯”等名詞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大眾視野中。
什么是碳信用?
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署以來,國際碳交易市場一直存在,它以降低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排放為導向,通過市場機制改變經濟參與者的行為,是有效減排的方式之一。作為買賣碳信用的交易系統,碳市場即是一種約束機制,也是一種激勵機制。
碳信用(Carbon Credit),指按照相關的標準或機制制定的規則、程序和方法學,開發的溫室氣體減排或增匯項目產生的,經過獨立第三方機構的審定、核查和核證,簽發的溫室氣體減排指標。企業或組織機構可購買碳信用抵消其部分或全部溫室氣體排放量。
關于碳信用的爭議
由于減排技術壁壘及高昂的減排成本,購買相對價格較低、作為碳信用類型之一的生態系統碳匯已逐漸成為企業抵消碳排放、實現碳中和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目前對于森林、草地、海洋等生態系統的減排增匯項目產生的碳信存在不少爭議。
例如,認為林業碳信用并不代表真實、有效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一些森林保護項目,如REDD+(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溫室氣體排放)項目,并不能證明項目保護的碳具有額外性,即若沒有該項目對森林的保護,會發生毀林從而導致碳排放。對《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約(JI)項目的研究表明,其碳匯項目中有高達60-70%的碳信用可能并不能代表有效的溫室氣體減排[1]。也有報道稱,美國加州有近29%的林業減排增匯項目存在核算缺陷,高估了實際的減排量[2]。國際上對林業減排增匯還存在重復計算和碳泄漏的質疑,即簽發的減排量被重復計入減排承諾和減排干預措施可能導致另一個地方碳排放的增加的風險[3]。而林業碳信用的非持久性也使得林業減排增匯項目存疑,因為森林火災、病蟲害及人為干擾破壞等問題會造成項目固定的碳匯或減排量被釋放到大氣中,導致項目缺乏持久性[4]。同時,由于相關環境標準和監管的缺乏,林業碳信用項目也很可能對當地社區造成不利影響,可能導致更廣泛的環境破壞等。若購買的碳信用的真實性、有效性不足,可能會背負上“漂綠(greenwashing)”的風險。
因此,在購買林業碳匯等碳信用時,應仔細甄別不同減排增匯項目的環境效益,購買高質量、經認證、可追溯的碳信用,以便碳信用能夠發揮其氣候減緩、支持生物多樣性、增強氣候適應力等目標的作用。那么,什么是高質量碳信用(high-quality carbon credits)呢?
© Charles DeCurtis/TNC
如何定義高質量碳信用?
為避免以上針對碳信用的質疑,我們需要明確定義的高質量碳信用,確保其代表了真實的和額外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普遍的觀點認為,高質量的碳信用應當準確地或較為保守地表示減少向大氣中排放或從大氣中移除的二氧化碳量,并在國際公認的碳標準下得到認證[5]。碳信用的"質量"指的是人們對使用該碳信用實現碳抵消的信心水平[6],在核算方面,需要修正量化方法防止對減排量的高估,減排量應根據可靠的基線、額外性、泄漏和持久性的計算結果來量化得出[7],在項目影響層面,需要重新審查項目對環境和社區的影響,發揮社會與環境多重效益,以提高使用碳信用的信心。
因此,高質量的碳信用需要以真實和額外的減排量為基礎,確保經過嚴格核算、精心設計、定期監測并符合相關碳信用標準的要求。
下表匯總了目前國際機構定義高質量碳信用的原則:
機構 | 原則 |
自愿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 碳信用核心準則(CCP)[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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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大學 《凈零排放碳抵銷原則》[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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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MI 《臨時承諾實踐準則》[10] | 被公認的、有公信力的標準制定機構認證;具有高環境質量;符合人權;促進公平,采用社會保障措施,并展示積極的社會經濟影響;有助于保護和提高環境質量 |
CGQI 《評估碳信用質量的方法學》[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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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C Raise the Bar | 基線;額外性;永久性;碳泄漏;準確性和保守性;社會保障和效益 |
UNDP 《高完整性的自愿碳市場(VCM):森林國家的新問題》[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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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S 確保真實且公平地記錄溫室氣體信息的標準[13] | 相關性;完整性;連續性;準確性;透明度;保守性 |
SEI & Greenhouse Gas Management Institute 《確保氣候效益:碳抵消的使用指南》[14] | 額外性;避免過高的估計;永久性;減排量獨家認領/未被其他實體認領;避免對社會和環境的危害 |
WWF 《森林減緩氣候NbS的利益共享誠信原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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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 TNC & Meridian 《高質量藍碳原則》[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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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M Primer 《解釋自愿碳市場》[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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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Standard 《碳補償黃金標準手冊》[18] | 額外性;可驗證性;可追蹤性;持久性;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 |
Shell energy 《對自愿碳市場的展望》[19] | 質量和合法性問題;標準化;透明度;基礎設施;將長期承諾轉化為實際承諾;強制性市場關聯 |
綜合以上不同的原則,高質量的碳信用應具備以下幾點特征:
在碳抵消量計算方面,高質量的碳信用需要確保減排增匯真實有效,提供明確的氣候減緩效益。
項目產生的碳信用應當準確、恰當地量化。碳信用的計算應在項目開始前識別了基線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和技術方法,采取保守、科學的量化方法,進行完整的方法學審批流程,定期更新方法學,并計算項目可能產生的碳泄漏量。
碳信用應當具有額外性,項目帶來的減排增匯量必須是在沒有該項目的情況下不會產生的,即相對于基線情景是額外的。
碳信用須避免重復計算的問題,健全的注冊登記和項目數據庫系統是避免重復計算的關鍵前提,能夠核查重復簽發、重復使用和重復聲明等情況,建立機制確保同一個項目僅被計入一次氣候減緩承諾中或前一項承諾取消后才能重新被計入另一氣候承諾。
項目干預措施產生的碳信用應當具有永久性,需要評估項目是否由于自然災害、管理不當或當地環境條件發生變化等因素而面臨減排量或增匯量發生逆轉的風險,若有這些風險,則應制定有效且充足的彌補機制和計劃。
© Sergio Pucci/TNC
除核算碳抵消量外,高質量的碳信用項目還應當有完善、有效的治理制度,提供社會與環境多重效益,以服務于可持續發展目標。
高質量的碳信用項目須有健全的第三方核查與核證,確保項目核查活動由經認證的、獨立核查實體執行,并評估項目對所有標準、程序或指南的遵守情況。
項目應當設計健全的治理制度和良好的管理體系,在鼓勵利益相關方參與的前提下,確保項目設計和實施過程中的文件信息公開透明,包括項目設計文件、監測報告、碳信用測算、項目產生的環境和社會效益等,并建立公平的收益分配機制(benefit-sharing mechanism)。
項目活動產生的碳信用須以保障社區權利為基礎。生態系統碳信用往往以土地為基礎支持減排增匯,而傳統、以土地為生計的社區在項目開發后的種植業和養殖業生計收入可能受損,項目應明確當地社區的參與和收益分配,使社區受益。
高質量的碳信用應提供社會和環境共同效益,貢獻于可持續發展,避免以減排增匯作為單一目標而忽視其他效益,甚至造成不利影響。項目應有清晰的指南和程序確保項目活動有環境和社會保障措施,產生額外效益支持可持續發展目標。除減緩氣候變化外,項目應兼顧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控制入侵物種、提升氣候韌性、減少污染等環境效益和服務于當地社區和居民、改善生計等社會效益,以提高碳信用的環境和社會價值。
© Barkah Wibowo
高質量碳信用與CCB標準
氣候、社區與生物多樣性(Climate, Community and Biodiversity, CCB)標準[20]是一套評估土地管理項目的準則,可用于評定以綜合、可持續的形式開發出售具有顯著且可靠的氣候、社區和生物多樣性有凈效益的項目。CCB標準中提出了項目活動對社區的社會經濟和自然資源影響、生物多樣性效益、入侵物種等社區和生物多樣性指標,符合CCB標準的項目往往有益于利益相關方的多方參與,為項目開發者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帶來社區和環境多重效益的同時使項目獲得更高的價格,幫助項目投資方和買家甄別高質量、少爭議的碳抵消項目,對政府而言也可用于國際履約、致力于可持續發展目標。
在健全的治理和認證體系作為碳信用出售的前提背景下,真實有效的減排增匯計算是計算氣候效益的基礎,在此之上,項目促進社區社會經濟發展和貢獻于生物多樣性等額外效益將是吸引買家與投資市場的重要因素。因此,高質量碳信用與CCB標準理念高度一致,兩者可配合使用,相互補充。
來源:https://verra.org/programs/ccbs/
一方面,對于買家和市場而言,經VCS+CCB標準認證的項目可使社區與生物多樣性效益得到合理設計和充分實施,其產生的碳信用可信度更高,質量更高,能幫助打消買家對此類碳抵消項目有效性和真實性的顧慮。另一方面,CCB標準無法單獨簽發碳信用,但因其包含社區和生物多樣性指標,可作為項目設計和多重效益標準的審查清單,與CDM和VCS等碳計量標準結合,量化溫室氣體減排或移除量并評估項目的社會和環境影響。在節省項目管理成本[21]的同時,推廣CCB在新項目中的應用,保障碳信用質量,也提供氣候減緩之外的多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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