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感染新冠,但更怕出行軌跡被曝光
流行病學調查中哪些信息需要告知公眾,患者的個人隱私權力又該如何保護?
(如何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之間的關系,已成為不容忽視的法律、倫理問題。)
沒人愿意將自己的生活細節公之于眾,但是疫情防控中,確診患者的個人信息、行動軌跡被推入公眾視野,隨之而來的討論、調侃乃至冷嘲熱諷也屢見不鮮。
從成都女孩趙某到北京艱辛“打工人”,這些事件在引起熱議的同時也引發了另一重思考:如何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之間的關系,已成為不容忽視的法律、倫理問題。
成都女孩隱私被曝光一事引發社會關注后,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發布公告首次明確強調加強隱私保護,公開疫情信息應確保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但此后,沈陽、北京等地出現新增病例后,患者的行動軌跡仍被詳細通報至公眾,其中包括家庭住址、出行目的、籍貫、家庭關系等私人信息。
其中,遼寧沈陽確診病例尹某某個人信息被泄露后,其尹某某的家屬發文稱自己遭受“網暴”,每天都能接到上百個陌生的電話和短信,情緒接近崩潰。
“我堅決反對曝出患者的全部行蹤軌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在接受《中國慈善家》采訪時說。
“大疫是對人性的大考,也是對制度的大考。”沈巋強調,應當慎重對待個人信息以及背后的人格尊嚴、憲法權利。
沈巋認為,工作單位、年齡、性別、住址等若干的信息碎片組合,周邊的人很容易對應到個人,網絡時代極容易造成個人隱私泄漏的問題。
但也有專家認為,在疫情的特殊時期,個人隱私應向公共利益做出妥協。從事流行病學研究的中山大學教授陸家海表示,特殊時期及時利用科技手段有利于更好地進行疫情防控,患者行動軌跡的公布有利于及時排查出密切接觸者,患者在某地開展了什么樣的接觸活動以及接觸可能帶來的風險,這些關鍵信息需要衛生部門及時向公眾告知。
“健康大于一切,健康和隱私兩者互不矛盾。”陸家海表示。
(7月9日,北京石景山萬達廣場地下停車場入口處,工作人員指引市民們通過“北京健康寶”掃碼登記。)
流行病學調查中哪些信息需要告知公眾,患者的個人隱私權力又該如何保護?記者梳理發現,各地對于信息披露并無統一標準,法律中也無明確規定。
2020年2月9日,中央網信辦就曾針對疫情防控中涉及到的個人信息披露問題公開發布《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
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專家向《中國慈善家》透露,盡管這一通知中,對于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有了關注,但仍模棱兩可,且對于懲戒措施也不明確。“‘另有規定’這四個字的范圍廣泛,很難明確界定違規行為。”該專家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沈巋認為,《傳染病防治法》只作出禁止個人信息泄露的規定,但對如何正確、合理使用信息,以及在使用信息過程中如何披露,沒有明確表述。
在北京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新銳看來,類似成都女孩的事無巨細的信息披露已經對個人隱私已經構成一定的威脅。
“目前公布的信息中,患者的戶籍、去某地的目的等對公眾疫情防控無用的信息極有可能對患者造成二次傷害,即便在其新冠肺炎痊愈之后,這種傷害也仍然無法徹底消除。”王新銳呼吁公眾對確診患者多一點善意,避免讓他們在病情之外承擔額外的社會壓力。
(12月26日,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北方工業大學考點的考生們在進入考場前掃描健康寶二維碼進行登記。)
2020年12月,重慶渝北法院曾受理一起涉疫情侵犯公民隱私權案。被告公司將名為《重慶已購進口白蝦顧客名單》的文章發布于公眾號,一萬多名購買進口白蝦的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詳細個人信息被泄露,最終被告被判道歉并賠償1元。
王新銳說,多數情況下公眾難找到信息泄漏的源頭,也很難依法維權。他指出,對于與流行病學調查無關聯的信息,在有效期過后應當及時刪除。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之后,世界各國相繼出臺了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舉措。2020年12月22日,韓國通過的《傳染病預防管理法》修正案規定,在公布新冠病毒確診病例活動軌跡時,不得公開與傳染病無關的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具體地址等個人信息。美國、歐盟委員會也均出臺了具體條例,明確疫情防控中數據的保護規則。
在沈巋看來,疫情防控中,社區、公共場所等非專業的疾控部門也參與到公眾個人信息收集工作中,但他們的信息保護意識、專業度、動機存在差異,各環節均有可能造成信息的外泄。
他建議,在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上,公共部門要以身作則。各地的衛生部門在發布相關信息時,個人信息的使用應當遵循必要關聯和最小侵害原則,可在公示時隱去戶籍、性別等無關信息以保護當事人。
此外,應該在國家層面比如由國家衛健委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指導性意見,告知信息收集者如何保護個人信息,責權劃清,確保他們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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