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候變化,環保社會組織能做點啥?
來源:中國環境APP
作者:中環報記者陳媛媛
為提高環保社會組織在機構管理、合規管理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6月12日—6月14日,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與西南政法大學聯合舉辦了環保社會組織能力提升培訓活動,由“中國環境法治公益平臺項目”資助的40余家環保社會組織相關負責人參加了此次培訓。
社會組織為應對氣候變化做了哪些工作?
社會組織具有靈活性、創新性和廣泛聯系群眾的優勢,可以通過開展宣傳教育、推動政策倡導、參與項目實踐等方式,推動社會各界共同關注氣候變化問題,形成合力應對氣候變化的良好氛圍,助力“雙碳”目標實現,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設立“中國環境法治公益平臺項目”自2018年啟動以來,已開展環境法律提升培訓活動12場,累計培訓法官、檢察官、環保社會組織成員、律師、生態環境行政部門人員1200余人,先后分五期資助了40余家環保社會組織開展環境法律公益活動,實施能力建設計劃,資助總金額約1500萬元。
此次培訓,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邀請了公益、氣候和法治領域的專家,圍繞機構規范管理、項目管理、氣候傳播、氣候科學、氣候訴訟和氣候法律及政策等主題進行了授課。
培訓期間,學員們交流分享了關于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的項目經驗。合肥市善水環境保護發展中心積極開展政策倡導,向當地政府提交了8份河流治理和濕地保護政策建議、兩份政策報告,并與檢察機關協作,推動固廢侵占河道和破壞濕地的專項整治;紹興市朝露環保公益服務中心聘請法律專職人員,邀請環境律師和法律專家,每兩個月開展一次環境法和氣候相關的專題講座,并開展低碳綠色交通調研,探討如何將健康收益和氣候收益納入政府決策;綠行齊魯運用碳排放管理、法律政策、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等方式,推動新能源應用示范和鋼鐵行業減污降碳等與應對氣候變化議題密切相關項目的開展,從而獲得了更多項目資金支持。
“之前,我們機構在氣候議題上一片空白,得益于平臺支持,我們通過學習培訓,能力得到了提升,總結了行動策略,開展了一系列活動,向政府提交了一批政策建議。”綠行齊魯項目主管唐冉說。
社會組織需要提升哪些方面能力?
盡管有資金支持和能力培訓,社會組織仍面臨不少困難和難題,需要持續努力加以解決。
首先是社會組織與政府部門打交道的能力亟待提高。某地社會組織在工作中發現,某生態環境修復工程違規建設,希望檢察機關啟動檢察公益訴訟監督。起初,檢察機關表現得比較謹慎,遲遲沒有動作。于是,社會組織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了線索,省督察辦對該工程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作了定性。檢察機關隨即啟動了訴訟監督程序,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履責。
“有些時候,思維轉個彎,換個思路,遇到的困難就迎刃而解了。”一位社會組織項目負責人說。
思路轉變,一通則百通。有些社會組織選擇與大學合作,相互借力。由社會組織提供選題線索,學校組織學生進行調研,社會組織輔助課題研究,共享研究成果。
“社會組織在政策倡導時,不能只簡單地提交材料和報告,而是要總結經驗,學會講故事,提升表達能力,進一步提高傳播能力。”中國慈善聯合會副秘書長張曉青說。
“現有的生態環境議題在傳播中存在多元話語現象,國內外公眾關注點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環保社會組織應主動參與氣候變化傳播,創新話語方式,從專業的傳播者角度引領議題,將在一線氣候變化實踐中掌握的數據用英文傳播出去,向世界講好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故事。”西南政法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黨委書記李韌在授課時提出建議。
其次是環保社會組織公益訴訟能力需大力提升。目前,實現減污降碳擴綠協同存在著法律和機制缺失。《氣候變化應對法》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中,已有的氣候變化立法來源分散且位階不高,《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只是針對單項制度的規定,大部分氣候變化規定是生態環境部和發改委等部委發布的部門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氣候法規規章執行不力,行政監管執法面臨碳排放來源廣泛且體量巨大的挑戰。
“這就造成環境公益訴訟的訴源很難確定,以監測數據造假為例,公益組織很難找到與氣候風險的關聯點,很難提出氣候變化的公益訴訟。”作為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專家建議稿總牽頭人,北京大學教授、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副理事長汪勁介紹了環境法典編纂的進展。他認為,應當以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為契機,將氣候變化立法納入,構建實現協同增效的法律制度體系。同時,社會組織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的有益探索可以成為未來氣候變化訴訟的直接渠道。
如何實現項目管理規范化?
項目管理對于每個社會組織至關重要。
“公益慈善項目設計原理(QQT)中數量、質量和時間三者之間形成‘鐵三角’的關系,任何一個變動均會對其他兩項產生影響,項目管理的目標平衡三者之間的關系,使之達到最佳效果。”北京市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李健授課時介紹了項目質量管理概念。
在實踐中,有很多社會組織因缺乏一整套規范化、體系化的項目管理制度指導業務開展,導致項目進度與需求不匹配、項目進度與合同不匹配,出現了項目延后、資金鏈斷裂、效果未達標等現象,致使社會組織專業性受到不必要的質疑。
“新修訂的慈善法將于9月5日施行,社會組織應依照慈善法開展相關的業務活動,嚴格遵守《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將項目規范性管理放在首位,堅守初心和制度,嚴格按照業務范圍開展公益活動,嚴把立項關,專業化運作。基金會要監督資金流向,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張曉青說。
授課中,張曉青用典型案例提醒社會組織在與企業合作時要加強風險防控。比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不得指定特定人收益不簽署回報條款,不作關聯交易,損害社會組織利益。
最后,他用“秉綱而目自張”勉勵環保社會組織在工作中完善制度建設并嚴格執行,用集體決策防范風險,定期排查風險點,并進行重點整頓。同時,對重大風險建立防控預案,出現問題及時回應、主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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