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來物種違法活動的追責,最高法發布新解釋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兩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司法解釋,進一步健全完善生態環境審判法律適用規則體系。
違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等造成的生態破壞責任糾紛明確納入生態環境侵權(私益侵權)案件范圍?!督忉尅泛汀兑幎ā愤€明確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民事訴訟證據)、司法鑒定相關細則,及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審查認定規則。
近年來,因違法放生野生動物活動,丟棄異類野生動物寵物(或逃逸)的事件頻發,引起輿論普遍關注。未經批準,擅自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既可能給生態環境造成無法損害,也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就因這類違法活動可能造成的侵權案件,我國已建立了日趨完善的法律體系。
損害私益
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
民事處罰、行政處罰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249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法》(最新修訂版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刑事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損害公益
民事處罰、行政處罰
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共同制定,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十二條 海關應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口岸防控,對非法引進、攜帶、寄遞、走私外來物種等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野生動物保護法》
缺乏科學指導和法律監管的盲目放生會對本地的生態系統造成損害,并給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違反本法規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處罰
同《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避免發生高昂的違法成本,請勿非法買賣、攜帶、郵寄、運輸、繁育、飼養、放生外來物種(包括人工繁育的外來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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