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兩男子深夜抓“木懷”,被判非法狩獵罪
它可不是一般的“蛙”
俗稱“木懷” | 學名“合江棘蛙”
“木懷”學名“合江棘蛙”
生活于海拔650 ~1 500m的山溪
民間傳聞其肉質鮮美
是許多人眼中的“美味佳肴”
敘永馬嶺兩村民深夜潛入林中
覓得“木懷”二十余只
未等下鍋,二人被捕
欲知后事,馬上分解
△“木懷”本蛙真身
它是大自然的饋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
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以案說法
“木懷”味美,可不能貪吃!
【深夜入林中,尋“蛙”收獲豐】
聽聞“木懷”味美,敘永馬嶺兩村民遂起意去往山清水秀處“碰碰運氣”。2019年7月的一個夜晚,被告人付某強邀約被告人侯某清一同去捉“木懷”。隨后,便攜帶手電筒,付某強、侯某清攜帶編織袋,搭乘摩托車前往敘永縣馬嶺鎮一幽靜溪林處,徒步沿該處一山洞溝向上走;付某強、侯某清邊走邊捉“木懷”,并用從家中帶來的編織袋裝“木懷”。
△二人非法捕獲的“木懷”
【攜“蛙”出林來,才知已犯法】
凌晨0時30分付某強、侯某清下山后,在公路邊上被敘永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侯某清所提的編織袋內查獲活體“木懷”24只。經鑒定,24只“木懷”均為“合江棘蛙”,系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捕完蛙被警察蜀黍抓獲現場
【拍案時刻,二人獲罪】
2019年9月24日敘永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現場
經審理敘永法院認為
被告人付某強、侯某清違反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規定,非法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敘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懲罰犯罪。
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強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被告人侯某清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抓“木懷”獲罪的二被告人
【說法時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背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本案被告人捕捉的24只“木懷”,經鑒定為“合江棘蛙”,根據2000年8月1日國家林業局令第7號發布實施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的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規定,“合江棘蛙”屬于國家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在禁獵區、禁獵期內,只要捕捉“木懷”20只以上即達到刑事立案標準,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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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敘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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